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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沒有人想要投資跟我一起做遠赴大陸包的工作呢

可以長        

最近在電視上常看到的廣告,一直覺得
以備不時之需,剛好我有一位朋友是在從事的工作,詢問他很多關於的事情,他說最常接的工作是當離婚,他倒是沒跟我提到利潤之類的問題,他說其實的工作就有點扯到道德良知的問題,所以其實做起來要很有決心才可以,我聽了之後覺得心有戚戚焉大陸,要好好考慮考慮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最近社會運動課程在探討之間的平衡協議書的議題,教授希望我們提出對於或是


家人朋友的狀況啦、或是請 ,看自己的另一半是不是有,大家提出對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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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文/張璇


「前陣子我遇到了一個很不錯的男人,各方面都相當適合我,興趣、喜好都相近,對女性很尊重也很浪漫,滿足了我所有對愛情的幻想,可是我跟他還是撐不過一年,因為一討論到未來就會發生爭執,想法差異很大。」這是一位網友寫來的信,反應出許多單身想婚者常遇到的共同難題,好不容易找到了夢中情人,卻因為某些想法上的歧異而「婚不了」。不少人因為雙方在某些婚後的生活安排上需要「好好談一談」,簽訂「婚前協議」(又稱「婚前契約」)是個不錯的解決之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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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蘋果網絡 吳若權


逛百貨公司時,琬寧碰到大學時期的好朋友亞棻,睽違將近20年之久,兩人開心相擁。印象中,亞棻嫁到美國,和夫婿一起創業,婚姻和事業都發展得很順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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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雅虹與先生結婚三十幾年,先生在20年前離家後就不再聯繫;最近先生在外負債累累,走投無路,竟然回來要與雅虹離婚,但要求現金500萬,不然就要賴在家裡不走。


雅虹非常生氣,不願意跟先生協議離婚,她想採取法院訴訟離婚,不過因為在民國66年時,雅虹買一棟房子,名字是登記在她名下,若將來可以成功訴訟離婚時,她先生有權分配房子一半的財產嗎?因為雅虹只剩下這棟房子以及些微存款,孩子也都長大,她想為自己的後半輩子打算,該怎麼辦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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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:「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。」又通姦罪,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,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;但「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」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)。因此,依其反面解釋,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,其效力則及於配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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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?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,紅刀子出,有人死了才會成立?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,當然不是。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(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),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,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,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。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: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。」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,也就是證據資格。要取得「證據能力」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,包括法定證據方法(被告、證人、文書、鑑定、勘驗)和法定調查程序,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。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,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,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(證明力)的原則。至於有罪之判決,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,最高法院曾謂: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;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,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,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(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,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)。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,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,(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,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。)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,仍可成立通姦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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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,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,即使是娼妓或是二奶,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。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。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。


惟值得注意的是,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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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法律,除違反妨害性自主罪、兒少法、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外,不處罰嫖客。


但民法上嫖客的配偶可向法院請求離婚。(參考民法第1052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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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制度將有重大變革!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表示,為配合《民法》將現行「儀式婚」制度,修正為「登記婚」,內政部將同步修正《戶藉法》,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後,婚姻關係才生效;同時,政府對台灣人和大陸人士的婚姻關係也將從嚴規範,「未來陸人士和台灣民眾在大陸地區結婚,回台後須通過面試程序,再辦理登記,才具婚效力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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懿湘的先生因積欠債務500多萬,已到無力清償的地步;再加上年紀已大,目前沒有穩定收入,因此考慮聲請債務清償條例中的清算(破產)。不過讓懿湘擔心的是,如果先生聲請破產成功,會對她有什麼影響嗎?因為他們夫妻並沒有特別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,而這幾年來她省吃儉用,好不容易辛苦存了一筆錢,會因先生聲請破產而有影響嗎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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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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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之離婚方式分為兩種:


a.協議離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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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說:世界上只要有男人、女人,情色問題永遠存在。古往今來,凡有男女的地方,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、風流韻事。儘管許多愛情顧問、婚姻專家著書立說,講什麼「但願人長久,千里共蟬娟」;講什麼「兩情若是久長時,又豈在朝朝暮暮」;講什麼「精神和心靈的溝通才是愛情的內涵」;講什麼「愛情的本質是奉獻」......。


可是,性愛終究是性愛,而難以被其他的愛所取代? 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,外遇就難以禁絕。儘管「通姦除罪化」的呼聲響徹雲霄,即使法律將通姦除罪化,婚外情的問題仍然存在,困擾著世間男女。法律上責難外遇的重點,在於婚外性行為,而不及於「精神外遇」,所謂「無性外遇」,雖然它對婚姻的殺傷力並不遜於「性外遇」,但是並非刑罰的客體,道德層面的責難居多。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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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,而「與人通姦」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。是故,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,將構成通姦偵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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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通姦罪者之配偶,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,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,不告訴,喪失其告訴權(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)。而且實務見解認為,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,並且,一經縱容即概括地、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(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○五號解釋)。和解是否即表宥恕,喪失告訴權?應可肯定。實務曾表示:如甲、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,仍發生姦淫行為,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,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,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。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,丙怒極乃告訴甲、乙通姦行為。此時,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,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,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,若事後宥恕,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,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,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。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,而不得再行告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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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「通姦」,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。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:


1.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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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名讀者問:


我妹被老公家暴,法官已核發保護令,但她老公不服提出抗告,請問這樣保護令會變成廢紙嗎?之後還要再開庭和男方碰面嗎?三個月前我妹被打到帶小孩跑回來,後來妹婿來家裡把小孩帶走,連他家的鑰匙也要回去,開庭時雖嘴上說會讓我妹看小孩,但實際上並沒有,我妹拜託夫家讓她看孩子也碰壁,甚至還被掛電話,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看小孩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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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趙小姐問:


我和前夫離婚時,只說好一人一個小孩,但沒有談到教育問題,後來前夫去大陸工作,兩個小孩都來和我住,前夫經商失敗回來後,一直要接回大兒子,但大兒子不肯,所以一直住我這。我一個月賺不到兩萬元要扶養兩個小孩,又因前夫還有工作能力,申請不到補助,請問我該如何向他要小孩生活費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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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

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-(96.05.23修定如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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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民法親屬篇第九八二條(96.05.23修定如下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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